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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看“路虎”、“陆风”专利无效案
日期:2016年06月22日 10:49

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看“路虎”、“陆风”专利无效案


    前言:路虎公司诉江铃公司不正当竞争和侵害著作权一案,目前有了最新进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6月3日同时发布两份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路虎揽胜极光车型、陆风X7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均被无效,这一结果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本文将从我国现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着手,对上述案件进行解读。 

  我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相当苛刻。与2000年施行的专利法相比,现行专利法(2008年修正,2009年10月1日施行)对外观设计专利增加了创造性审查标准;与正在修正程序中、尚未公布施行的专利法修正草案相比,现行专利法又不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度,只要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申请的手续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授予专利权,而对于那些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外观设计,他人只能通过日后的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正是上述外观专利制度设计使得许多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告无效。上述专利无效宣告案中的“路虎揽胜极光”车型外观设计专利及“陆风X7”车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说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一、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增加了创造性审查标准 
  
  我国专利法在2008年进行修正时,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增加了“创造性”标准,这体现在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判断外观设计专利创造性的“三步法”即为:第一步,确定用以对比的外观设计或者外观设计特征;第二步,将涉案专利与用以对比的外观设计或外观设计特征组合进行对比,找出区别;第三步,判断上述区别是否属于明显区别。以“路虎”、“陆风”案为例,陆风X7专利与在先公开的路虎揽胜极光车型相比,相同点为车身比例、侧面腰线、顶面轮廓等,这些相同点对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而二车型虽在某些细节设计上如车灯内部构造设计、车门护板处的线面形状、进气格栅内部栅条、某些零部件的有无或形状等具有差异,但这些差异点属于局部细节设计,且多数区别特征是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中已经给出了设计手法。因此,陆风X7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即因与在先公开的路虎揽胜极光车型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即其因不具有创造性而被无效。 

  二、我国现行专利法与正在修正程序中的专利法修正草案相比,未规定保护局部外观设计。 

  2015年底发布的专利法修正草案第2条第4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一条款即将把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的保护客体。 

  我国虽然在去年发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内容,然而新专利法尚未施行,且“法不溯及既往”,故不适用于上述“路虎”、“陆风”专利无效案。因此,由于现行专利法仍只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而不保护局部外观设计,即使陆风X7车型相对于路虎揽胜极光车型在局部设计上的修改具有创造性,也仍然无法单独作为局部外观设计受到保护。 

  三、企业申请专利前发明创造被提前公开导致专利被无效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一条款要求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具有新颖性。本案中,路虎公司在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举办的广州国际车展上公开展览了“路虎揽胜Evoque双门版”、“路虎揽胜Evoque四门版”车型。这两款车型与路虎公司后来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所保护的设计1和设计2为实质相同的设计。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然而路虎揽胜极光车型是在广州国际车展后的11个月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1月24日),其无法享有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故路虎揽胜极光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因公开展览破坏了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 

  当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并不是终局性的决定,路虎公司和陆风公司如果不服,都可以针对上述无效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