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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绿化招标投标公证的探讨
日期:2016年08月26日 11:12

高速公路绿化招标投标公证的探讨

朱建国


    【摘要】:高速公路以其"快速、舒适、安全、高效、低耗"的特点,已成为国民经济以及现代生活的重要交通枢纽,创建绿色生态高速公路,对改善沿线生态 环境和投资环境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就如何对高速公路绿化招标投标公证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1988年10月31日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公路开通,中国拥有了自己的高速公路。截止到2009年底通车总里程达6.5万公里,居世界第二。目前,美国拥有约10万公里高速公路,居世界第一。但社会是在不断的进步,人们对高速公路的要求不仅仅是快捷、安全、舒适,而是畅、洁、绿、美的绿色生态景观大通道。如何保护和恢复高速公路相关的自然生态环境,充分发挥绿色植被功能,对高速公路绿化进行全方面、立体式、多功能的科学规划建设,创建绿色生态高速公路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尝试。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法制化的进一步完善,笔者谈一点在承办招标投标公证业务中的体会,与大家商榷。

    招标在我国实施20多年来,取得了较好的发展。特别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招标投标制度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里程也不断延伸,对高速公路绿化也越来越重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特别是对高速公路绿化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建设绿色通道工程,对高速公路栅栏以外进行绿化,宽度5-50米。其绿色通道需进行专门的设计(如:山西省高速公路建设迅猛发展,省委、省政府对高速公路沿线绿化高度重视,提出了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建设绿色山西"的重大战略。全省高速公路通道绿化工程涉及全省境内22条高速公路,1965Km。确立了营造绿化走廊的科学思路,选用50多种以乡土树种为主的植物品种进行规划……)。


    一、公证在招标投标中的必要性

    (一)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通知,说明采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其他条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程序一般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招标者应在新闻媒体或报刊上刊登。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和议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仅认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二)投标(Submisson of Tender)它是指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或投标人满足招标人最低资质要求而主动申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阶,争取中标的行为。投标的流程:报名参加-接受资格审查-入围取得投标资格-购买招标文件-研究招标文件-确定投标策略-制定施工方案-计标投标报价-编制标书-投递标书。

    (三)在高速公路绿化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要求。

    1、设计的原则:①因地制宜原则;高速公路绿色通道线路长、范围广,沿线经过地区地域特点、地形地貌、地理条件、气候因素变化丰富,人物古迹,人文风俗各有特色应对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指导设计(如:山西省高速公路在近年得到了迅速发展,到2009年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1965公里,在全国排名第16位。前几年由于高速公路建设任务繁重,把主要经历和资金投到了建设上,对高速公路的环保生态配套建设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尤其是在高速公路的绿化美化方面相对滞后,引起省委、省政府对高速公路沿线绿化高度重视,提出了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建设绿色山西"的重大战略,在今后的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中,将坚持高速公路绿化与公路建设"同规划、同建设、同施工"的原则)。②安全性原则;高速公路绿色通道作为高速公路的一部分,服务对象是高速公路上司乘人员,必须确保安全性原则:a保证驾驶员视线的连续性、通透性。b不会引起驾驶员视觉疲劳,对视觉疲劳有消除、改善作用。c阻止不安全因素介入高速公路(如放养的家畜,行人)。③景观性原则;a树立大绿化,大环境思想,绿色通道要与高速公路道路绿化、沿途景观、风光相结合,注重整体性和韵律感。b结合本地风土人情,特色风貌,即体现时代性又能反映地方特色。④生态性原则;围绕《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加大生态建设投入。笔者认为,植树造林发展绿化是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低碳经济中大有作为,植树造林增加碳汇,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中的独特作用已得到国际的认可,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2009年9月,胡锦涛总书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提出两大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要在2005年基础上增加森林面积4000万公顷和森林蓄积量13亿立方米";2009年12月,这两项发展目标成为我国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三项承诺之一。面对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能耗高、温室气体和汽车尾气排放量大的现实,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林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特殊作用。

    (四)招投标公证的必要性。公证制度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制止违法行为,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我国的司法制度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诉讼,一种是非诉讼。公证制度宗旨是通过公证机构的司法证明活动,预防纠纷,制止违法行为,减少诉讼,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通过公证活动可以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息讼止纷,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②是特定人与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的经济活动,它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③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招标人决标,该过程中不允许投标人参与,而决标经公示且无异议后生效;④整个活动无法在原条件下重复进行,出现问题补救难度很大,所以为了保证招投标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由当事人 以外的第三人(如公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公证机关可以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对其公证),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公证,即对招投标活动提供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⑤具体设计:高速公路由于所经过的地区不同,气候、地形地貌差异很大,尤其是南北相差悬殊,绿色通道的宽度也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地形限制、土地资源状况不同而不同,一般在5-50米,部分地区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而具体而定。


    二、公证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作用

    从我国公证机关十年来办理招投标公证实践来看,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有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总之,通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可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真正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避免无效之虞。

    杜绝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活动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择优中评的原则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才能保证参加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还尚不完善,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的影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违法现象和不正之风还较为严重(如各种假招标、人情标、内定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政干预等)。经公证机关介入招标投标活动,通过从法律角度的审查、监督,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帮助规范、完善招标、投标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或诉讼的发生。实践证明公证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招标公证的三大效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招投标合法的基础上,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或诉讼的发生。第一、证据效力。第二、强制执行效力。第三、法律要件效力。招标公证文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具有效力上的公示性以及适用上的普通性。招标公证文书的出具,体现了不应被怀疑的诚信原则,体现在对当事人事实的一种真诚的记录。2保证招投标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招投标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首先,招投标是一种多方法律行为,而且投标人往往是不确定的多数人,招投标是由多个不同的环节构成,又紧密相关的连续活动。因此招投标的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整个招标活动的失败,造成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其次,可以通过对招投标过程的现场监督,保证招标活动的真实、合法。最后,通过出具招标公证文书,对整个招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3减少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正之风: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许多地方制定的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已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但目前招投标活动中个别地方的各种违规现象和不正之风时有发生(如各种假招标、内定标、徇私舞弊、行政干预等)。笔者,曾在《新华月报》上刊登《浅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提出过自己的看法及建议,如有些地方由开发单位自行招标、定标后,再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招标程序走过场等等。随着招标投标制度和公证制度的发展,公证在招投标中的作用,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完善招投标机制,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对不合法的行为予以制止,有效地遏制了各种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的发生。4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招投标活动是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五个主要环节组成,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出现矛盾,产生纠纷,乃至形成诉讼。在招投标活动中经公证机关的介入,由公证人员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现场法律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杜绝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高速公路绿化招投标活动中注意事项

    (一)公证人员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是以监督者的身份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他既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也不是招投标活动的主持人,因此,公证人员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过程中,既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越俎代庖。

    (二)公证人员应对全部现场监督活动进行记录,尤其是对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当事人解答、采取的措施,对投标箱和投标书审查的结果,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在开标现场宣读公证词等应做出完整、准确的记录,七日内出具公证书,现场宣读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三)注意掌握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书的条件。

    (四)在招标活动进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公证活动。

    ①、招标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合法的。

    ②、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③、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总之,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调节手段,参与招标投标活动通过自身不懈地努力,发挥了其他手段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