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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解析:如何“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款 | 工程款清欠
日期:2016年11月24日 10:32

难点解析:如何“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款 | 工程款清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一旦发生结算纠纷,矛盾的焦点往往集中在结算依据上。一旦协商不成总是施工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其提交结算文件上的工程价款判令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工程款支付责任。而发包人

    要么抗辩自己从没有收到过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

    要么抗辩这些结算文件只是承包人的单方意思,尚未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鉴定,自己也没有予以确认。

    这样本来就已经拖了很久的结算很有可能再走司法鉴定程序,承包人的权益就会因为合同约定的不全而遭受侵害。在实践中发包人经常利用这一矛盾找出种种借口故意拖延结算。不仅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第20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毫无疑问这是一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的特殊规定,也是一条涉及承、发包人重大利益的规定。出台这一条款的背景是基于当时的建筑市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特别严重。发包人对建设项目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或不及时给予结算,导致大量的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农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发放,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而这一法律条款的实施无疑是给施工企业雪中送炭。因此,对于在建筑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施工企业如何运用这一条款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企业值得思考的问题。以下就这一条款的运用做些简单的分析。


    一、“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款”的理解与释义 

    1、首先必须是当事人有约定 

    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必须有约定,约定的内容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同时约定的形式必须要符合证据的格式,从广义上理解约定一般包括书面与视听资料等。

如双方没有约定则不得适用此条款

    2、约定的期限必须是清晰的

    该条中的期限是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的审定期限,该期限必须约定清晰、明确,而期限的起算则是以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的次日起算。

    3、不予答复的理解 

    此处发包人答复的形式必须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答复的内容可以是

    对结算价款不予认可,

    或审核出一个新的结算价款,

    或提出缺少某种结算资料。

    这里发包人提出的答复意见必须是实质性的意见。但如发包人认为缺少结算资料,但未指明具体资料或要求承包人对账等类请求,无非是发包人借此拖延结算时间而已,不构成实质性的答复。 

    4、视为认可的后果 

    如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实质性的答复意见,则产生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后果。这里的视为认可主要是认可了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以此要求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结算价款。 


    二、“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款”的实务操作要点 

    1、必须具有完整、准确的书面约定 

    前面已提到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有约定,而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比较明了。因为想要在后期再与发包人达成此类约定,就很难如愿。所以在施工合同中我们可以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后N天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此处的期限约定必须要具体。 

    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仍属于买方市场,要想将此类条款写进施工合同的可能性非常小。但是我们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条款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简称《计价办法》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简称《结算办法》。

    《计价办法》由建设部发布,其在第16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结算办法》由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颁布,其在第16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因此施工企业可以在关于工程结算条款中的约定为:本工程的结算方式和期限按照《计价办法》和《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这样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款”原则就有了保障,从而有效地保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2、送审资料(结算文件)应当齐全 

    送审资料如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递交齐全,如无约定,则以送审资料能计算出工程总造价为准。一般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施工总(分)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其他签证单、联系单、竣工图纸、变更材料、工程结(决)算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工程结(决)算书必须加盖施工企业的单位公章和预算员签章缺乏这些要件可能会对结(决)算书的效力造成影响; 

    3、送审资料必须由发包人签收 

    签收是该法律条款适用的重点,施工企业在操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签收必须取得书面证据。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将送审资料交付给对方的结算人员、项目经理或者工程师等,最好加盖发包人的公章。

    有难度时,就应该取得发包人对该些人员的授权书,或者能够反映签收人员为发包人单位人员的其他资料。否则,在诉讼阶段,施工企业无法证明对方收到结算资料或无法证明签收人员为发包单位人员,就会在诉讼中处于被动。 签收的同时必须在签收单上能反映出工程的总造价。

    如果发包人拒绝签收,就应当采用公证快递的方式送达。采用公证送达时,应事先和公证处联系好,准备好所有的结算资料交付公证处,在公证处的公证下,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所有结算资料送至发包人处,并应及时通过寄送邮局取得对方签收的相应凭证。最后在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结算资料的递交与签收程序才算完成。

    4、审价答复期限届满后,施工企业应立即向发包人发出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函件 

    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后,如发包人没有任何答复,施工企业应向发包人发出专门通知函件,函件中要明确承包人已经提交了合格的结算送审资料,发包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或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按照承包人提交的送审价结算,同时要求发包人以送审价作为工程总造价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切忌同发包人再进行尽快完成工程审价的磋商或者与发包人就工程造价数额进行实质性谈判。否则发包人可以由此认为承包人放弃“以送审价为准”的权利主张。 

    在工程款拖欠现象严重存在的建筑市场,我们施工企业只有学法懂法,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适时使用“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这一尚方宝剑,才能在工程价款结算的谈判及做催收工作中,争取主动。 


来源 :豆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