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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平台买到赝品能否获3倍赔偿?法院这么判
日期:2019年11月22日 10:27

 

二手平台买到赝品能否获3倍赔偿?法院这么判

 因卖家不是经营者,仅为个人闲置物品交易,法院仅支持了买家退货诉求

 

 

 

有人想卖掉家中闲置物,有人想淘到二手好物。于是,二手交易平台逐渐多了起来。

 

那么,在二手市场买到了赝品怎么办?谁来保障权益呢?买家又能否像在专柜购买一样,要求三倍赔偿?

 

刘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通过转转二手交易平台,花费3万多元买了一只二手的卡地亚手镯。卖家杜女士称该手镯购于专柜,原价8万多元,仅有轻微存放痕迹。

 

刘女士满心欢喜地收到了货,花了2000多元去鉴定,鉴定结果让她心凉了半截,“手镯不符合品牌方公示的技术信息及工艺特征”。可当刘女士要求退货时,杜女士却以手镯被刘女士调换为由拒收。双方僵持不下,刘女士起诉杜女士,索讨三倍赔偿。近日,湖南娄底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杜女士不是经营者,仅为个人闲置物品交易,法院仅支持了刘女士退货的诉求。

 

3万多元买的二手卡地亚是赝品

 

2018821日,刘女士在转转二手交易网络平台卖家杜女士处选中了一只卡地亚手镯,商品价格为38800元。商品描述:“全新卡地亚18k玫瑰金4钻手镯16号,20166月购于上海恒隆广场,闲置品,未用,有轻微存放痕迹,完全可以忽略。身份卡、购物票,内外包装盒全套都在。专柜售价76000元,年年涨,现低价转让,有意联系。接受专柜验货。”

 

沟通后,两人最终以33800元交易成功。刘女士付款后,次日收到了杜女士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过来的手镯。

 

刘女士随即花了2000元,委托上海犀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购买的手镯进行了真伪鉴定,该公司受理后出具了《鉴定证明》,认定该产品不符合品牌方公示的技术信息及工艺特征。发现手镯与平台上描述不符后,刘女士立即与卖家交涉,要求退货退款。因双方协商未果,刘女士遂申请平台介入,平台受理后,于2018910日作出调处结果:商品退回给卖家,退款金额33800元。

 

2018916日,平台显示卖家杜女士同意退货申请,并上传了退货地址。2018917日,平台显示刘女士已退货。2018920日,杜女士收到货品后以退回物品不符原商品为由,拒绝退款并拒绝签收货品。

 

之后,卖家向平台提出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平台遂中止了执行判定,将货款暂留至平台。

 

刘女士遂将杜女士和北京转转公司诉至娄底娄星区法院,要求返还货款33800元,并赔偿三倍货款1014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37200元。

 

二手闲置商品交易不支持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女士在北京转转公司旗下经营的“转转二手交易网”平台卖家杜女士处购买了一只卡地亚Love系列玫瑰金4钻手镯,合法有效。

 

平台受理后,依据买卖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的调处结果为退货退款。卖家收到调处结果后,同意退货申请并向平台上传了退货地址,故应视为卖家接受了平台调处结果。买家收到调处结果后,向卖家寄回了所购商品,亦应视为买家也接受了平台调处结果。

 

之后,杜女士收到原告寄回的商品后,以收到的货品与原物不符拒绝签收物品,但又未提交相应证据,此行为显属无理,故买卖双方仍应依据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履行调处决定,因交易款项暂扣留至交易平台账户,故由北京转转公司将交易款项33800元退还刘女士,由刘女士将所购商品退回杜女士。原告所花费的2000元鉴定费,应由卖家杜女士承担。

 

但杜女士作为卖家,其出售的物品仅为二手闲置商品,只是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将购买的商品进行二次流转,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生产经营者,故刘女士主张要求杜女士赔偿三倍货款101400元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北京转转公司旗下经营的“转转二手交易网”,只是作为二手闲置物品信息发布的交易平台,亦未参与买卖双方的任何交易行为,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转转公司存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行为,原告要求北京转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未能证明被调换,卖家上诉被驳回

 

一审判决后,杜女士提出上诉,她坚持是刘女士用赝品替换了自己的正品手镯。

 

杜女士此前表示同意退货退款,但事后又反悔。她认为,她出售给刘女士的手镯是真品,刘女士在顺丰速递公司送达货品之前,就已在网上发布了寻求手镯真假鉴定的信息,并附了需要鉴定的手镯图片。“该行为证明刘女士事先已经准备了手镯赝品,并试图通过调包我的手镯真品,以非法占有上诉人的货品。”

 

到底刘女士要求退货的手镯是不是杜女士销售给刘女士的手镯?

 

娄底中院审理认为,杜女士未能提供其所销售的手镯来源的证据,现也没有提供所销售手镯属于正品的证据,因此无法确定杜女士销售给刘女士的手镯是真品。从杜女士提供的证据看,刘女士对手镯的真伪提出异议的时间是当日1716分,其在顺丰快递显示收货时间为当日的1736分。对此,刘女士亦提供证据表明,顺丰快递签收底单上的时间只有在快递员及时确认,且网络畅通情况下才是准确的,存在快递员需要回店铺再上传信息的情况。从刘女士所提供的退货视频可以看出,杜女士收到退回的手镯后明确表示,刘女士所退的手镯与其出售的手镯在某些特征上是相符的,因此,可以认定刘女士所退的手镯即为杜女士所销售的手镯。故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