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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利用“早打卡”平台实施诈骗的案件,判了!
日期:2020年12月09日 10:34

全国首例利用“早打卡”平台实施诈骗的案件,判了!

来源:重庆长安网    责任编辑:安羽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被告人王某等四人犯诈骗罪一案。这是全国首例利用“早打卡”平台,采取修改后台数据实施诈骗的案件。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共同出资成立“创咖公司”,被告人严某于当月入职。

之后,王某、李某商量租赁阿里云服务器,在网上经营“早起打卡”业务。李某通过网络与被告人金某联系,先后购买了“早起挑战团”“准时早起”等软件源代码,开设相关微信公众号,开始在网上经营“早起打卡分钱”业务。

打卡平台规定:用户通过关注公众微信号或登陆APP的方式进入打卡平台,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创咖公司”账户支付10元至20000元不等的挑战金,连续打卡21天为一个挑战周期,周期结束后可申请退回挑战金或继续参与挑战;用户需在挑战期的每天早上6:30至7:30登录打卡平台报道,当日打卡成功者可以瓜分未打卡成功者的挑战金。平台每天都将瓜分的挑战金按比例发给打卡者,并可每日提取。

规定还载明,在其他收益不足以维持平台运营时,平台会酌情扣取适量奖励金份额,以维持持续向前发展。

2018年2月底,王某要求金某对“早起挑战团”软件进行了再开发,3月起便在打卡软件后台进行数据修改,人为增加“已打卡金额”、减少“未打卡金额”,减少了参与者每日可瓜分的金额,然后将经修改减少后的“未打卡金额”分给当天打卡的参与者,从而将部分“未打卡金额”截留。

2018年3月至7月,“创咖公司”共以此方式截留“未打卡金额”243余万元并占有。

判决结果

一审期间,辩护人认为,王某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打卡规则中向用户说明了平台将扣取适量金额,主要是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并没有隐瞒真相,其运营方式不是诈骗,因此不构成犯罪。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以在软件后台修改金额的方式,截留本应发放给打卡成功者的“未打卡金额”作为牟利,其实质是通过操纵交易基础信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奖励金金额无误,从而放弃应得差额部分的奖励金,被告人即可从中获得相关非法利益,因此非法占有打卡参与人财物的目的明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其他量刑情节作出判决:

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等人对外公布的“酌情扣取适量奖金用于维持平台发展”的规则是虚假的,隐瞒了其通过篡改数据,随意提取资金的真相,将活动参与者的资金据为己有,应以诈骗罪论处,故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中,“创咖公司”先收被害人财物参与“早打卡”活动,在运行中再虚构事实,隐瞒被害人应当分得的财物,与传统诈骗行为中先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再由被害人交付财物的情况有所不同。

“早起打卡分钱”的活动在微信朋友圈迅速走红,看似是监督用户早起、“一边养生一边赚钱”的活动,实际上却暗藏陷阱。最大的陷阱是有些平台无故跑路,导致用户投入的钱款直接受损;也有些平台以篡改后台服务数据、减少打卡用户分红、瓜分用户保证金的形式,实施诈骗。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谨慎参与此类活动,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