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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铁矿瞒报超3周:知法犯法,一定会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日期:2021年03月19日 10:50

武安铁矿瞒报超3周:知法犯法,一定会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责任编辑:才黛吉

又出瞒报!整整3周!

16日,“河北武安铁矿瞒报3人死亡事故”,被网友曝光。目前,有关部门已成立联合核查组,依据报道线索开展事故核查工作。经初步核查显示,媒体反映的情况属实。

    据情况通报:武安铁矿坠井事件实际遇难6人,并非网传的3人;事件发生在2月24日,距今已过3周;而涉事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让人出奇愤怒的是,在互联网时代,一起如此严重的矿难,居然就这样捂了超20天时间。对此,长安君有三句话想说——

矿难瞒报,是对生命的亵渎

发生矿难事故,本身已是不幸。更令人痛心的是,我们又一次在矿难的背后,看到了人祸的影子。涉事企业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如此欺瞒拖延、草菅人命,消耗的是矿工脱困生还的机会,放任的是悲剧的二次发生,其危害并不亚于矿难本身。

“时间就是生命”绝不是一句空话。

及时上报,目的就是让有关部门能够第一时间掌握事故真实情况、制定相应救援措施、调动专业人员设备,及时抢救生命、降低损失。只要有一分希望,都必须尽百倍努力。甚至可以说,每早一秒开展救援,就有可能多救回一条生命。同时,及时上报也更有利于现场调查取证,找出事故发生的症结,举一反三,警钟长鸣,主动化解安全生产风险,防止不幸再次发生。

比悲剧更悲剧的事是,任由灾难发展成人祸!

矿难瞒报,是对法律的漠视

瞒报如此之久,究竟是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毫无了解,还是明知有规定却心存侥幸不去执行?答案显而易见。

我国多条法律法规对矿难瞒报的态度,一向是“零容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要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和迟报事故的单位、个人依法依规追责。

根据刑法规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一道道红线之下,却有个别企业遇事总想侥幸“私了”,但现实没有侥幸,也不允许侥幸。

2019年广西南丹矿难瞒报后,多家涉事企业负责人获刑,18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2020年山西晋中紫金煤业因蓄意瞒报,5名责任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还有不久前的山东栖霞金矿事故中,时任市委书记、市长被立案侦查,45人被问责。

一次次惨重的瞒报教训历历在目,一次次严肃的处理结果态度鲜明——知法犯法,一定会付出更沉重的法律代价!

矿难瞒报,绝不能再而三!

矿难瞒报的悲剧,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禁让人扪心自问:社会关注度不是不高、法律制度不是不完善,为什么还会有个别企业“铤而走险”?

除了挖掘事故真相,我们恐怕更应反思,如何通过更密更实的监管,让企业明白,极尽所能地掩盖和隐瞒过错,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只能是自欺欺人,把窟窿捅得越来越大。

血的教训接连不断,事故报告不能单纯依靠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的自觉主动。对于利益相关方,不能低估涉事方存在的侥幸心理,毕竟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

唯有构筑更强有力的监管制度,彻底打消涉事企业的理侥幸心理,压缩其瞒报空间,才不会再发生矿难消息还在路上的荒唐事件。

教训已经一而再,绝不能再而三!

来源: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