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设为首页 | 客服热线: 010-65181749
 
法条综合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二座1114室
电话:010-65181749
刑事规定汇总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条综合 > 刑事规定汇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日期:2023年12月25日 13:4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30万元以上),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刑法》规定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解释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

五、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

(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

(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二)“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人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

(2)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则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

(3)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人,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人和财产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