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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日期:2024年03月28日 16:2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所谓伪劣产品,从广义上而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即除了建筑性以外的一切伪劣产品,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伪劣产品之中。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包括: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致使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2)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3)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4)属于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产品的,

 

(5)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

 

(6)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7)产品或其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如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裸装的仪器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没有警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或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的等等;

 

(8)失效、变质的等等。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对象的伪劣产品,不是属于上述广义上的伪劣产品。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只能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等。如果不是生产、销售上述实质上的伪劣商品,虽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

 

l、掺杂、掺假,即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与原产品并不同类的杂物,或者掺入其他不符合原产品质量的假产品。如在芝麻中掺砂子,在磷肥中掺人颜色相同的泥土等。

 

2、以假充真,即生产者、销售者将伪造的产品冒充真正的产品,主要表现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或者原材料名称、产品所含成份与产品的实际名称、成份不符。如将党参冒充人参、将猪皮鞋冒充牛皮鞋等。

 

3、以次充好,即以质量次的产品冒充质量好的产品。主要表现为将次品冒充正品,将等次低的产品冒充等次高的产品,将旧产品冒充新产品,将淘汰产品冒充未淘汰产品,将没有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冒充获得了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等。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要表现为将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冒充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冒充没有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等。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便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实施多种行为的,也只以一罪论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要求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管是个体生产、销售者,还是单位生产、销售者,都必须达到这个数额,否则不以本罪论处。销售金额反映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行为持续时间、危害范围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销售金额与上述情节的严重程度都是成正比关系的销售金额大,反映出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大、行为持续时间长、危害范围广、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反之亦然。而且,这种规定的可操作性强,便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和处罚犯罪。

 

另外,依本法第l49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合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本节所定其余各罪的,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定为本罪予以处罚。同时,如果该行为同时构成本罪和本节其余之罪的,应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实践中,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根据本节第15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往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本罪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本条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140 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 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

刑法第 140 条根据销售金额,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了四个幅度的法定刑:

1.   犯本罪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的,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

2.   销售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处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

3.   销售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满 200 万元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

4.   销售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处 15 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 2 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 150 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 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 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 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 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