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不满5000枚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不满500张的;
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5.数额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2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5.数额巨大的其他情形。
102、【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2.强迫10人以上劳动的;
3.因强迫他人劳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强迫他人劳动的;
4.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5.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0人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4、【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
(一)报复陷害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或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2.报复陷害3人以上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5、【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6、【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10件以上的;
3.非法生产、买卖警棍50根以上的;
4.非法生产、买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
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7、【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4.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5.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6.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7.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8.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9.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5万元以上的;
10.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08、【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9、【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纠集多人,采用强行发言、提示回答、叫喊、喧哗、鼓掌等方法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2.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纠集多人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3.纠集多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侮辱、诽谤、谩骂、威胁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人员的;
4.无旁听证或者不得旁听人员拒不服从审判人员、值庭法警的劝阻,强行冲击法庭的;
5.冲击审判活动区及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羁押室、候审室等相关场所的;
6.采取殴打、投掷物品等暴力手段袭击出席法庭或者准备出席法庭的审判、检察等司法工作人员的;
7.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情形。
110、【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窝藏、包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
2.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窝藏、包庇行为严重干扰侦查活动的;
3.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多人,且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分子的近亲属实施上述第⑵、⑶、⑷项窝藏、包庇行为,如果对侦查活动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干扰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